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、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,在研究工作中做出过优秀成绩;
2、申请资助项目应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,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;
3、具备完成申请资助项目的基本工作条件。
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到设站单位(含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,下同)报到后,即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资助申请。
第七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》,内容包括个人获得学位情况;过去己取得的科研成果;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、意义、目标、创新和特色、进度、预期结果及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研究水平;现有科研条件;申请资助金等级、金额和用途等,并由本学科领域内两位教授(研究员或其他相当职称人员)填写推荐意见,按规定数量复制后,送交所在设站单位审核。
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申请资助:
1、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已经获得过一次资助金的;
2、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曾申请过两次但均未获批准的;
3、将在六个月内(按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计算)期满出站的。